本文是《中国对外贸易管制法律规范体系架构(法律篇)》的续篇。
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中的行政法规指的是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的规范。这些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有的有法律渊源,有的由国务院直接规定。在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法律规范体系中,行政法规的体量较大,体现了我国社会行政管理的特色。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正式颁布,随后经历了四次修正和两次修订。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司法》的第四次修正。紧接着,2019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启动了第二次修订程序。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对现行有效的2018年第四次修正的《公司法》(下称“2018年《公司法》”)与2023年通过修订的新《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进行对比,对新《公司法》下的股东出资义务及相关责任进行梳理与解读。
我国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措施包括禁止性管制、限制性管制、非限制性管制三种管制措施,其法律规范效力层级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了全面反映其体系,作者分别从法律规范三个效力层级入手、对照三种管制措施,以系列文章阐述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法律规范体系的架构。本文是其中的法律篇,陆续还有行政法规篇、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篇。
2024年即将生效的新公司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做了一系列的修订,本文针对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对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维护自身权益具有法律帮助。
一直以来,我们都不断接到出口企业咨询的同一个问题:我们发货之后,失去了货物的控制权但又收不到货款,该怎么办?有什么办法降低我们出口商的风险吗?
我们通过一张表来简单归纳一下在日本设立公司事先需要考虑到的基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