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会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赠与子女,往往是为了补偿子女的精神损失或为将来子女成家立业提供物质基础。但离婚后,父母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赠与,这是否应予支持?该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上争议颇大。
离婚协议中的 “赠与子女财产” 条款涉及多方利益之平衡,不仅考察夫妻之间的财产清算关系、夫妻针对子女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还包括对外与债权人的关系三重维度以确定具体法律适用规则。
为了解答以上问题,我们[1]检索了相关案例,并对不同法院的审判观点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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