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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ơi xì dách online研究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草案)》七点修改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草案)》(以下简称《关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2023年12月29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关税法(草案)》是我国行政立法的一件大事,务必慎重审议、博采众议、务求公正合理。特提出意见如下:

1.《关税法(草案)》的立法目的应当增加维护Chơi xì dách online合法权益的内容

《关税法(草案)》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维护进出口秩序,规范关税的征收和缴纳”。作者认为,这一目的无可厚非,但是它却过分强调了国家利益、执法权力,却忽视了Chơi xì dách online权益保护的表述,这会导致两者权重失衡。关税征管是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活动除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外,还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建议在维护进出口秩序后加上“和Chơi xì dách online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不宜作为关税法附件

从目前立法来看,《税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附件,其效力等于行政法规。鉴于《关税法(草案)》第五条已授予国务院设立的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税则》调整建议,编纂、发布调整后的《税则》,解释《税则》的税目、税率等项权力,因此,没有必要将其作为关税法附件。《税则》沿用目前做法及《关税法(草案)》规定,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即可。作为法律的附件,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如果将其作为附件,会有立法上的困难,即每年《税则》都要发布一次,每年度内税则的相关内容(税目、税率等)都可能会有新的变化调整,而作为法律及法律附件则需要一定的长期稳定性。

3.《关税法(草案)》的“完成申报”应当与《海关法》的“申报”表述相一致

关于申报,《关税法(草案)》第十八条:“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应当适用Chơi xì dách online、扣缴义务人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而现行《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关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现行《海关法》《关税条例》用的都是“申报”一词,如果加上“完成”一词,似有多余之嫌。

4.《关税法(草案)》第三十条关于海关化验的表述应当更加完善与规范

《关税法(草案)》第三十条规定:“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和原产地进行确定,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确定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和原产地的依据。”

对此建议如下:

(一)这里“进行确定”应当改为“予以审查确定”,因为,确定本身需要一定的过程,而经海关审查意味着海关不只是直接确定,还要更加强调审查的过程,此过程中有Chơi xì dách online的参与;

(二)海关化验经常发现的问题是,企业并不认同海关组织的化验、检验所得出的结论,而企业自行送交有资质的化验、检验机构所作出的结论,海关又不认同。

为此建议,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海关也同意企业关于送交第三方机构进行化验、检验机构的意见,条文修改为“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Chơi xì dách online对此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并提交第三方机构进行化验、检验,并将该机构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

(三)海关化验只能解决商品归类所涉及到的品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功能、运作原理等的确定,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依据,而对计税价格、原产地的确定不具参考意义。

5.《关税法(草案)》对应纳税额进行确认应增加程序内容,体现程序正义、公平合理,允许Chơi xì dách online申辩、陈述

《关税法(草案)》设专章“应Chơi xì dách online额”(第二章),第四章“征收管理”规定了海关对应Chơi xì dách online额确认,条款如下:

“第四十四条 自Chơi xì dách online、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对Chơi xì dách online、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

对有走私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对其偷逃税额或者应Chơi xì dách online额进行确认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并有权通过核定的方式确认。

第四十五条 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Chơi xì dách online、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海关应当向Chơi xì dách online、扣缴义务人出具税额确认书Chơi xì dách online、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额确认书载明的应纳税额,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手续。

对依照前款规定需要补缴税款的Chơi xì dách online、扣缴义务人,可以适用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条款,只要“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Chơi xì dách online、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海关就会出具税额确认书,Chơi xì dách online面临补税三年的后果。但是税额确认书中的应纳税额是如何确定的,其中包括各个计税要素如货物数量、单位、计税方式、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如何确定,为了体现程序正义与公平合理,应当允许Chơi xì dách online参与,进行申辩、陈述意见。尤其是,出具税额确认书是货物放行之后且补征三年,对Chơi xì dách online生产经营影响较大。因此,建议在第四十五条增加第三款,内容如下:

“海关在出具税额确认书前,应当就构成应纳税额的相关具体事项告知Chơi xì dách online,Chơi xì dách online对此可以提出申辩、陈述。”

或者干脆,授权海关总署就出具税额确认书作出规定。

6.《关税法(草案)》不见“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处理情形,应当保留《关税条例》的相关条款

《关税法(草案)》第五十条规定:“Chơi xì dách online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通知Chơi xì dách online办理退还手续,Chơi xì dách online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还手续。”而相应地,《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则规定:“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关税法(草案)》虽然保留了对“Chơi xì dách online发现多缴税款的”的处理结果,但是却删除了“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处理情形,是不应该的。保留原规定,可以体现海关行政执法的公平原则,使得国家税收利益与Chơi xì dách online合法利益间得以平衡。

7.关税Chơi xì dách online争议复议前置之规定已不合时宜,希望新的立法能够拨开迷雾、勇于担当,将这一规定删除,更多更好地体现执法为民、税收为民的思想和执政理念

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源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复议前置的法律规定见于《海关法》,还有《税收征收管理法》,都与税收Chơi xì dách online争议有关。从多年行政复议解决的情况看,由于行政复议机关多是作出税收征管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上级机关源于各种理由维护自身形象而维持原税收决定的居多,有的即便明知原税收决定有错,也不制止、纠正。

其实,税收Chơi xì dách online争议行政复议前置不外以下两个原因:一是税收争议疑难,专业性强,二是税收遵循应收尽收,更多体现国家利益。这两个原因其实都牵强,因为,任何争议事项都存在疑难,难道土地管理争议、规划管理争议不疑难,一有疑难就想到先行行政处理是旧有的固化思维,却增加了处理的难度,不能实现便捷、高效,反而使得争议复杂化。让更多的Chơi xì dách online争议直接进入行政诉讼解决领域,能够督促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也促使司法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与此同时,虽然税收利益关乎国家利益,国家强调应收尽收,但是Chơi xì dách online利益也同样重要,没有Chơi xì dách online利益,也谈不上国家利益。应收尽收之“应”还充分体现了合法合规、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正是国家利益与Chơi xì dách online利益的平衡点、协调处。

因此,让Chơi xì dách online争议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有利于对税收行政的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合法、公正地确保国家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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