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Chơi Xì dách征收关税,而只对部分出口货物征收关税。Chơi Xì dách涉及关税税率有多种,而依法确定原产地是适用税率的前提。本文阐述的是适用进口关税税率的原则。在此要注意的是,对于Chơi Xì dách依法适用税率,不仅适用于正常合法Chơi Xì dách,同样适用于走私违法Chơi Xì dách。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Chơi Xì dách条例》(以下简称《Chơi Xì dách条例》),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原则有三项:
(一)WTO成员国适用。对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Chơi Xì dách,适用最惠国税率。目前,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共162个。
(二)相互适用。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Chơi Xì dách,适用最惠国税率。目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共34个。
(三)国产适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Chơi Xì dách,适用最惠国税率。
实施最惠国待遇原则,其原产地的确定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原产地条例》)。
02
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税率,简称协定税率。根据《关税条例》,我国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Chơi Xì dách,适用协定税率。
目前为止,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署含有Chơi Xì dách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19项,包括《亚太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
实施Chơi Xì dách优惠区域贸易协定,其原产地的标准见为实施相关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协议而由海关总署发布的原产地管理办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03
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税率,简称特惠税率。根据《关税条例》,我国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Chơi Xì dách,适用特惠税率。
目前为止,我国Chơi Xì dách特惠税率有五种情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部分产品零关税待遇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换文协议,原产于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的部分Chơi Xì dách,适用95%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部分产品零关税待遇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换文协议,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等16国的部分Chơi Xì dách,适用97%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部分产品零关税待遇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换文协议,对原产于阿富汗等26国的部分Chơi Xì dách,适用98%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四)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部分Chơi Xì dách,适用特惠税率。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原产于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的部分Chơi Xì dách,适用特惠税率。
实施特殊关税优惠的贸易协定,其原产地标准的确定按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Chơi Xì dách原产地管理办法》执行。
04
根据《关税条例》,原产于除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国家或者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Chơi Xì dách,以及原产地不明的Chơi Xì dách,适用普通税率。据此,普通税率适用于两种情形的Chơi Xì dách:
(一)原产于除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国家或者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Chơi Xì dách。
(二)原产地不明的Chơi Xì dách。
普通税率比最惠国税率高,甚至高得多。实施普通税率,海关没有规定原产地标准的确定,只是做出了除外规定,即Chơi Xì dách除了原产于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国家或者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其Chơi Xì dách均适用普通税率;此外,原产地不明的Chơi Xì dách也适用普通税率,对于Chơi Xì dách的原产地,海关不能查实确定的,适用普通税率。
05
从低适用原则是指在可适用税率之间,适用税率较低的税率。根据《关税条例》,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的Chơi Xì dách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的Chơi Xì dách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Chơi Xì dách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Chơi Xì dách,不适用暂定税率。
具体来说,从低Chơi Xì dách情形如下:
(一)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Chơi Xì dách。
(二)适用最惠国税率的Chơi Xì dách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三)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Chơi Xì dách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四)适用普通税率的Chơi Xì dách,不适用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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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相关规定,我国对小麦、玉米、大米、食糖、羊毛、毛条、棉花、化肥八种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根据《关税条例》,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Chơi Xì dách,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关税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农产品进口Chơi Xì dách配额管理暂行办法》,食糖、羊毛、毛条进口Chơi Xì dách配额由商务部分配。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Chơi Xì dách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分配。
进口Chơi Xì dách配额外在表现形式为《农产品进口Chơi Xì dách配额证》。
《关税条例》所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Chơi Xì dách就是实施关税配额税率范围的农产品,实施关税配额农产品相应的税目及适用税率由国务院税则委公布。
07
反制措施关税原则,是指我国对于国外Chơi Xì dách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采取报复性关税措施而采取的特别关税措施,主要有:
(一)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Chơi Xì dách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补贴税、临时保障措施关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决定。
(二)报复性关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Chơi Xì dách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征收报复性关税及实施相关排除措施,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
实施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Chơi Xì dách、报复性Chơi Xì dách措施,其原产地的确定标准按《原产地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