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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庞氏骗局是sòng bạc việt nam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sòng bạc việt nam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sòng bạc việt nam,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大家对于庞氏骗局具备非法sòng bạc việt nam、数额较大的行为要件,一般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庞氏骗局是否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往往容易被各种表象所迷惑。这是因为,庞氏骗局在崩盘时,所有sòng bạc việt nam所得几乎消耗一空,甚至于诈骗人穷困潦倒,他将自己的家人、身边人、亲戚朋友的钱都骗来用于归还投资人的收益,最后还是因为项目缺乏流动性,资金链断裂而崩盘。等到庞氏骗局被揭穿时,受害人不仅有社会公众,还有一大批诈骗人的身边人甚至于亲人。如果诈骗人没有挥霍,甚至于省吃俭用、起早摸黑;如果诈骗人并没有转移财产,所有吸收的资金均是被消耗掉的,都是支付了在前投资人的收益,这些情况下,如何认定诈骗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呢?有些人会困惑,好像诈骗人并没有将资金据为己有啊,这好像不是非法占有吧,是否是因为经营失败?
百度百科上说,庞氏骗局是对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金字塔骗局(Pyramid scheme)的始祖,很多非法的传销集团就是用这一招聚敛钱财的,这种骗术是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投机商人“发明”的。
庞氏骗局在中国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查尔斯·庞兹(Charles Ponzi)是一位生活在19、20世纪的意大利裔投机商,1903年移民到美国,1919年他开始策划一个阴谋,骗子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狡猾的庞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可见庞氏骗局具备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庞氏骗局的诈骗人不是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sòng bạc việt nam活动,这些诈骗人往往还有一颗为投资人赚钱的初心。每每是项目出现了亏损,诈骗人为了掩盖项目出现窟窿的事实,甚至是为了日后起死回生的希望,采取了资金错配。但是,在项目经营过程中,诈骗人取得资金并非全部用于投资到真实的项目,而是支付在先投资人的收益,或者部分用于运营,部分用于支付在先投资人的收益,所谓“拆东墙补西墙”。
其次,诈骗人在获取sòng bạc việt nam时知道整个项目产生的收益不足以支付应付的收益,项目存在亏损,诈骗人获取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持项目sòng bạc việt nam链,维持sòng bạc việt nam链的目的是掩盖项目亏损的事实,通过各种手段捂住项目的真相,甚至创造项目繁荣的假象,以此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有些诈骗人具备负债经营的侥幸心理,希望通过后期的盈利弥补前期的亏损。
可见,庞氏骗局作为一种金融犯罪类型,有其自身的特点,只要出现了“拆东墙补西墙”“sòng bạc việt nam错配”,最后因为sòng bạc việt nam链断裂而事发,都应被定为庞氏骗局。我们在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应根据这类金融犯罪的特点,不能将“非法占有”等同于“占有己有”,将sòng bạc việt nam挪作他用,均应被认定为“非法占有”。
庞氏骗局的制造者往往编造了一个美好的骗局,例如以公司为载体,其中有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P2P企业还包括技术总监、吸收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客户服务人员、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使用者等等。这些人中哪些人应该被认定为参与了庞氏骗局,实践中也有各种理解。
第一类,做出sòng bạc việt nam错配决定的决策者和实施者,包括知道公司存在亏损的股东、企业高管(董事、监事、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这些人知晓公司存在亏损,入不敷出,他们决定或者实施了sòng bạc việt nam错配,其应该被认定为庞氏骗局的主犯。如果股东通过庞氏骗局来转嫁自身经营亏损的风险或者弥补自己投入到项目上的sòng bạc việt nam亏损,先行收回或者部分收回自己投入到项目中的sòng bạc việt nam,应该被认定为主要犯罪人员。
第二类,知道公司存在sòng bạc việt nam错配的经理人员,虽然他们是服从于公司决策者的决定,但是他们知道公司存在sòng bạc việt nam错配,仍然帮助公司吸收sòng bạc việt nam。这些人应该被认定为庞氏骗局的从犯。
第三类,对公司存在亏损的情况完全不知情的普通员工,这些员工如果仅拿与同行业基本相当的工资水平和奖金水平,但是从事了吸收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活动,原则上不认定为从事了犯罪行为。但是,超过了正常所得的奖金,应作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综上,庞氏骗局无须以诈骗人将资金“非法据为己有”为必要条件,应以资金错配作为行为构成要件,以知晓公司存在资金错配的欺骗行为为主观过错的构成要件,以此为前提,实施了sòng bạc việt nam行为,且数额巨大,一律应认定为“sòng bạc việt nam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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