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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ơi xì dách online研究 | 论当代艺术品买卖中的“禁售条款”

近期,笔者团队为一家画廊与美术馆之间的Chơi xì dách online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包含的一项“禁售条款”,是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的关键。

一、禁售条款产生的背景

“禁售条款”(亦称“优先转售权”,RESALE RIGHT OF FIRST REFUSAL)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用语,其含义通常为:买家在取得Chơi xì dách online的所有权之后的一定期限内,非经卖家同意,不得出售或拍卖Chơi xì dách online。用通俗的语言来讲就是,买家买了Chơi xì dách online之后的几年内,得经过卖家同意才可以转售。是不是乍一看无法理解这种条款约定的内在逻辑?首先,需要去了解Chơi xì dách online市场运作模式,厘清艺术家、画廊、美术馆、收藏家之间的关系。

Chơi xì dách online资源因其蕴含特有的美学价值而逐渐衍生出量化的需求。艺术家创作作品,得到画廊主的赏识,艺术家委托画廊销售作品,画廊收取佣金,或者艺术家将作品直接卖给画廊。画廊直接购买艺术家新创作的作品,即新作品首次出售的情形在业内被称为一级市场。在一级市场中,由于是新作品,买家通常依据艺术眼光以及市场经验来判断作品的潜在价值,这是个充满未知的过程,意味着买家需要承担“赔本”的风险。当作品进入一级市场后,就会被展示,增加曝光率,直至遇到下一个买家,进行二次流通,称为二级市场。在健康的流通过程中,Chơi xì dách online的价格范围趋于稳定,艺术家的发展道路由此奠基。

事实上,资本逐利极易导致进入二级市场的Chơi xì dách online在短时间内被炒作、虚抬价格,不利于艺术家保持创作灵感,提升创作质量,作品质量的下降将引发一级市场对该艺术家的质疑,最终影响艺术家的职业生涯。这就促使画廊在Chơi xì dách online由一级市场流向二级市场的过程中发挥控制市场的作用。近年来,为将Chơi xì dách online保留在一级市场,防止买家转售炒货,画廊在销售合同中设置禁售条款早已屡见不鲜。

二、关于禁售条款争议的法律分析

禁售条款在业内虽然已经流行了好几年,不少买家对此却颇有微词,有观点认为买家取得Chơi xì dách online所有权后就享有处分的权利,不应受禁售条款的约束;还有观点认为画廊与买家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禁售条款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应归于无效。

关于第一种观点,混淆了物权与债权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Chơi xì dách online通常属于动产,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自Chơi xì dách online交付至买家之日起,买家对Chơi xì dách online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画廊交付Chơi xì dách online是基于合同,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买家支付对价、遵守禁售条款也是履行合同义务。在物权法层面,买家的确可以行使对Chơi xì dách online的物权权利,双方亦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如果买家未遵守禁售条款,则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这两者并不冲突。

关于第二种观点,首先,讨论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消保法》未明确消费者的定义,而是对适用主体作出了界定,即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如何理解“生活消费”的含义?Chơi xì dách online买家是否属于消费者主体范围?

(2020)苏11民终66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价格不是太高的文玩,购买人出于欣赏、爱好等原因购买,应当属于精神生活消费类物品”,应当包含在《消保法》第2条所规定之列。(2022)鲁01民终385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买家“将购买产品视为其获取利益的手段和工具”,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保法》保护。

结合实务判例可知,“生活消费”包括物质生活消费和精神生活消费,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具有营利性。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价格较高的Chơi xì dách online具有一定投资属性,Chơi xì dách online经纪人、经纪公司、画廊、美术馆等主体购入Chơi xì dách online往往以营利为目的。在Chơi xì dách online交易背景下,我们需要结合Chơi xì dách online价格、买家身份、购入前后行为综合判断其收购Chơi xì dách online的目的。

根据上述分析,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家不在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列,不适用《消保法》。非营利目的的买家购买Chơi xì dách online,既可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也可适用《消保法》,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消保法》。《消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有观点认为禁售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买家责任,内容无效。笔者分析,格式条款无效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经营者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二是该条款内容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从文义上来看,禁售条款确实对买家转售Chơi xì dách online设置了前置条件,有限制买家权利之嫌,而从目的上来看,禁售条款的核心是限制买家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转售Chơi xì dách online获利。其一,转售Chơi xì dách online不必然能获利,具有或然性,其二,即使可以获利,也系无法合理预见的利益。可以说,卖家设置禁售条款并非为了减轻自己责任,恰恰是其承担平衡Chơi xì dách online市场责任的体现,因此笔者认为不应适用《消保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规定。

三、禁售条款的可执行性建议

在实务中,Chơi xì dách online买卖合同中的禁售条款通常设计为买家在一定年限内如欲转售,需先征得卖家同意或卖家回购或委托卖家出售或拍卖,否则买家不得转售。此类约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执行性,建议细化。

首先,由于禁售条款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为避免落入格式条款范畴,形式上需要将相关条款字体加粗,或者也可要求买家签署盖章已知晓、理解、同意该条款内容的情况告知书。其次,买家欲出售的通知义务,卖家需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不同意买家转售,买家不得转售。如卖家同意回购的,回购价格需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如卖家同意代售的,佣金的计算、收取方式也需要具体约定。再者,买家违反禁售条款的违约责任,建议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损失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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