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向船公司订舱,客户支付船公司的海运费、并向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支付代理费用,这是一种比较常见和简单的Cách chơi xì dách服务模式。但是,对于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来说,这种看似简单的服务模式,其实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如果不做好防控,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在辛苦付出服务后,有可能要为客户倒贴高额的海运费,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还产生了很大的亏损。
所以,本文站在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的视角,通过一个Cách chơi xì dách帮客户订舱、最后自己却亏损海运费的案例,解释在代理订舱这一服务模式中,对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来说有什么风险、以及有什么可以避免风险的办法。
01
Cách chơi xì dách受托订舱,客户不付运费,Cách chơi xì dách自己却被起诉,最后被判支付巨额海运费
一家中国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接受委托,代理一家美国公司向一家中国船公司订舱,把从中国进口的货物运输至美国的目的港。在与美国公司确认代理事项和费用后,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船公司签订了海运合同。
货物达到目的港后,Cách chơi xì dách突然要求加收目的港费用,美国公司拒绝支付,Cách chơi xì dách由此拒绝放货。由于产生纠纷,美国公司也没有支付原本约定的海运费。后来,美国公司在美国起诉Cách chơi xì dách,获得胜诉判决,强制取得了港口的货物,并且在提货后,仍然拒绝支付海运费。
在美国公司成功提货、并且拒绝支付海运费后,船公司却在中国法院起诉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要求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支付海运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船公司与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公司已将货物运输至目的港,且收货人美国公司已经拿到了货,所以实际上船公司的交付义务已经完成,因此,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应支付海运费。
如果因为船公司临时加收目的港费用,导致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产生损失,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损失可在海运费中抵消,如果损失超出海运费,则可要求船公司另行赔偿超出部分。由于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支持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主张的损失。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应向船公司支付高额海运费。
02
1. 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在签合同时,船公司知道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是美国公司的代理
《民法典》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案中,实际上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是接受美国公司的委托,作为委托人美国公司的代理,与第三人船公司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在签订运输合同前,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未向船公司提供美国公司的相关证书、也没有提供美国公司委托订舱的代理合同,对于自己有权代理美国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这一点,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未向船公司提供证明。并且,在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与船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中,也没有类似“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是美国公司的代理”的表述,所以最后一审法院认为,船公司在签订运输合同时,不知道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是作为美国公司的代理人来签订合同,并以此作为判决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应支付海运费的依据。
综上,如果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以下内容:在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前,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向船公司提供了美国公司授权代理订舱的证明,船公司知道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那么,根据《民法典》第925条,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代理美国公司签署的运输合同,约束的是美国公司和船公司,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海运费应由美国公司支付。
以上所说的证据,主要是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把代理关系告知船公司的沟通记录,包括在签订运输合同前,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把美国公司的信息告知船公司的沟通记录、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把美国公司确认授权的证明(例如代理合同、授权书、美国公司确认授权的邮件等)提供给船公司的沟通记录等。
2. 如果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船公司有权要求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支付海运费
根据《民法典》第926条第2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因此,如果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船公司已经知道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那么,船公司目前有权选择要求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或者要求美国公司支付海运费,在船公司确认选择后,不得再变更。
在实际情况中,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代客户订舱,其实船公司通常都知道Cách chơi xì dách和客户的代理关系,但很多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只是口头和船公司说下情况、或者认为在合同文件上有显示客户名称就已经足够,却不知道仅仅做到这个程度的话,如果客户不付运费、自己被船公司起诉,船公司一口咬定在签合同时不知道Cách chơi xì dách和客户的代理关系,那么,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是很难有足够的证据去说服法院、让法院认同船公司在签合同时明知代理关系。结果就是,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被迫吃哑巴亏、代客户向船公司支付海运费,忙活一单下来,倒贴的海运费可能比收到的代理费还高多了。
所以,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找船公司订舱时,预先做好充分的防范措施,对于保护自己是非常重要的。
03
货运代理公司受客户委托、去向Cách chơi xì dách订舱,为了避免在客户不付海运费时、被迫代客户支付,应做好以下几步:
1. 首先应要求客户(即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营业执照、注册证书等;
2. 保留好客户确认代理关系、确认授权内容的证据,例如代理合同、授权书、相关邮件记录等,要客户确认的授权内容包括代客户订舱、代客户和Cách chơi xì dách签订舱合同等;
3. 在和Cách chơi xì dách签订舱合同前,应向Cách chơi xì dách书面说明(例如电子邮件)自己和客户之间的代理关系,把以上第1、2点中的文件提供给Cách chơi xì dách,要求Cách chơi xì dách书面认可代理关系,并注意保留好和Cách chơi xì dách的沟通记录;
4. 在和船公司签的合同中,加上“船公司确认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作为客户(写上具体名称和公司编号)的代理、与船公司签署该合同”或类似的表述。
做好以上几步后,即使客户拖欠船公司海运费、或者客户因为和船公司有纠纷而拒付海运费,船公司都无权要求代理订舱的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支付海运费,Cách chơi xì dách公司可以有效避免风险、把自己从有可能发生的客户和船公司的运费纠纷中隔离出来,不用担心自己辛苦服务后却要倒贴海运费的情况发生。
04
湖南微科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贝优能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民事案
(2016)最高法民再16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
宁波萍钢与湖南微科分别签订了进口铁矿石全程物流协议和、进口矿港口作业合同,委托湖南微科在上海港办理安排装卸作业事宜。
湖南微科与贝优能公司签订《2013年度代理总协议》明确约定,湖南微科代理宁波萍钢进口铁矿石,需要通过上海港实施装卸中转业务,双方就湖南微科代理进口铁矿石、通过贝优能公司与上海港结算、并支付装卸中转费用事项达成本协议。
裁判要旨:
本案中,湖南微科是以自己的名义与贝优能公司签订《2013年度代理总协议》,但签约时已向贝优能公司明确,湖南微科是宁波萍钢在上海港装卸中转业务的指定代理,通过贝优能公司与上海港结算并支付装卸中转费用,即贝优能公司在与湖南微科订立《2013年度代理总协议》时已知悉湖南微科与宁波萍钢之间的代理关系,宁波萍钢对湖南微科是其代理人的地位亦予以认可。湖南微科委托贝优能公司的事项,即对案涉货物的接卸、减载、堆存及装船等工作,均在宁波萍钢的授权范围之内,且并无证据证明《2013年度代理总协议》仅约束湖南微科与贝优能公司。涉案《2013年度代理总协议》直接约束贝优能公司和宁波萍钢,二审判决由湖南微科向贝优能公司承担《2013年度代理总协议》项下的欠付费用,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