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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货物Chơi Xì dách一日游刑事违法性评析

01、Chơi Xì dách一日游的形式及其特征

(一)Chơi Xì dách一日游形式

从目前的案例来看,Chơi Xì dách一日游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区分:

1.从有无擅自销售来区分有:

(1)有擅自销售的Chơi Xì dách一日游,企业在加工过程中,部分保税原材料被卖掉(擅自销售),之后以海关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下同)Chơi Xì dách一日游的形式完成出口核销。

(2)无擅自销售的Chơi Xì dách一日游,企业在加工过程中,没有擅自销售行为,而是将保税原材料加工成保税制成品后,之后以海关特殊监管区Chơi Xì dách一日游的形式完成出口核销。


2.从Chơi Xì dách出发地来区分有:

(1)从工厂出发的Chơi Xì dách一日游。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或口岸附近的Chơi Xì dách一日游。


3.从Chơi Xì dách出口目的地来区分有:

(1)海关特殊监管区Chơi Xì dách一日游,包括保税区,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

(2)境外Chơi Xì dách一日游,如香港特别行政区。



4.从是否完成核销来区分有:

(1)已完成核销Chơi Xì dách一日游,就是通过Chơi Xì dách一日游完成全部加工贸易核销,之后被缉私查获。

(2)未完成核销Chơi Xì dách一日游,在Chơi Xì dách一日游过程中,被缉私查获,因而未能完成全部的核销业务。


(二)Chơi Xì dách一日游特征

所谓Chơi Xì dách,就是用部分保税制成品反复出口、再进口,再出口、再进口,依此Chơi Xì dách往复;而所谓一日游是一个形象说法,表明当天可完成一次出口、再进口,甚至完成几次出口、再进口。

通过对上述两种形式的Chơi Xì dách一日游案例的研读与探讨,作者将其特征分析如下:

1

用部分保税制成品来Chơi Xì dách。这就意味着,有大量的保税制成品轮不着也用不上“出口”,部分保税制成品即可替代所有的保税制成品。

2

所有保税制成品在形式上都完成了出口。按照海关规定,加工贸易保税制成品向境外出口是完成出口,向特殊监管区出口也视为出口,因而,通过Chơi Xì dách,在海关出口记录上所有保税制成品都完成了出口。

3

在每一次的再进口时都缴纳了进口税。因为要进行Chơi Xì dách,再进口时必然要向海关申报纳税,缴纳的是原出口货物、再进口的进口税款。


4

每一次的再进口的货物都是原出口货物,反过来说,每一次复出口货物也都是原再进口时的货物(除了第一次用来Chơi Xì dách出口的保税货物外)。


5

用以Chơi Xì dách出口、进口的货物,再出口、再进口的货物都是同一货物,在完成每次出口后,相应的加工贸易制成品才进行内销处理。

02、Chơi Xì dách一日游中的出口假象是否等于假Chơi Xì dách

(一)Chơi Xì dách假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加工贸易监管办法》),“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Chơi Xì dách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在以上Chơi Xì dách一日游的形式及特征的描述中,已知在Chơi Xì dách出口过程中,除了第一次用来Chơi Xì dách出口的货物是保税货物外,其余出口货物都是原进口货物,该进口货物是已征进口税的完税货物,具备在国内流通内销的条件。

接着,假象就形成了:因为“其余Chơi Xì dách货物都是原进口货物”而不是保税制成品,则不符合《加工贸易监管办法》所称“将制成品复Chơi Xì dách”的条件,不是真实的加工贸易Chơi Xì dách,属于虚假Chơi Xì dách。企业以此虚假Chơi Xì dách,替代完成了“将制成品复Chơi Xì dách”。于是,在有罪判决中,这里Chơi Xì dách假象中的虚假Chơi Xì dách就成了“假Chơi Xì dách”走私。

(二)Chơi Xì dách假象之实质。

作者通过对实际办理数个“伪报贸易方式假出口”走私案例的分析,当事人以Chơi Xì dách一日游方式进行加工贸易核销的操作,其目的在于:

1.同时节省运费、装卸成本。

由于当事人工厂所在地离海关特殊监管区或口岸比较远,如果一车一车地将保税制成品拉过去,将会有不菲的运费、装卸成本支出,从企业运营成本上考虑不划算。

2.单纯节省装卸成本。

上文提到从工厂出发的Chơi Xì dách一日游,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只是为了节省装卸成本,而将复进口货物在运回工厂后,不作装卸就直接运去Chơi Xì dách一日游。

因而,其实质在于节省运费、装卸费用,进而方便快捷核销。

(三)在Chơi Xì dách假象下能伪报贸易性质吗?

回到“其余Chơi Xì dách货物都是原进口货物”,依此替代保税制成品Chơi Xì dách,这种假象是否伪报贸易性质?

判决的理由是,因为进行了替代,Chơi Xì dách的货物是“原进口货物”,已非保税制成品,所以将一般贸易非保税制成品申报成加工贸易保税制成品Chơi Xì dách,构成伪报贸易方式。

有Chơi Xì dách假象就有虚假Chơi Xì dách,在这里没有伪报贸易方式的余地,但是,这种虚假Chơi Xì dách与走私犯罪中的“假Chơi Xì dách”是否可以等同,或者可以判断为近似?这是要结合案件实际做进一步分析、判断的问题。


03、什么是走私犯罪中的“假Chơi Xì dách”?

加工贸易走私历来称为后续走私,是刑法规定的特殊形式的走私,是指货物在合法进口后发生的走私行为。从刑法规定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加工贸易走私有两种形态:

(一)“擅自销售”走私。

“擅自销售”走私是加工贸易走私典型形态。

擅自销售走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采取逃避海关监管方式,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目前的司法判例中,擅自销售走私仍然是加工贸易走私的主要形式,占绝大多数。

(二)“假Chơi Xì dách、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走私。

“假Chơi Xì dách、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走私是加工贸易走私非典型形态。

加工贸易走私犯罪中的“假Chơi Xì dách”也包含在此形式之中。在该走私形态中,假Chơi Xì dách(还有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是逃避海关监管的具体行为,而“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是行为的结果。有行为、有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而,当事人构成走私。


因此,假Chơi Xì dách走私的适用条件是:

(一)

当事人的保税货物已脱离海关监管,但又无法查证当事人有擅自销售行为,这是适用的最重要的前提,因为,在查证当事人有擅自销售行为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即可(在不能查实具体销售数额时,也有直接使用假Chơi Xì dách走私的案例)

(二)

当事人实施了“假Chơi Xì dách”行为,将加工贸易手册完成核销。“假Chơi Xì dách”本身就是欺骗海关核销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假Chơi Xì dách”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多报少出,报了不出(如空柜),以次充好替换、顶替Chơi Xì dách,用了假报关单。这些都是为了掩盖保税货物已脱离海关监管这一现象而采取的行为。

(三)

当事人因上述(一)(二)行为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这是判断走私犯罪中的“假Chơi Xì dách”的重要前提条件,因为,如果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就不存在涉税走私的基础,犯罪就不能成立。

上述条件中,(一)(二)是行为,(三)是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假出口走私才能成立。而针对Chơi Xì dách一日游之“伪报贸易方式假出口”的认定,恰恰没有对此进行综合评判并得出正确结论,实际上是以行政违法的判断代之以刑事违法的判断,导致刑事处罚的扩大化。


04、Chơi Xì dách一日游的刑事违法性评判

对企业Chơi Xì dách一日游的刑事评判离不开对于Chơi Xì dách一日游操作方式下无有对刑法所保护法益造成侵害的探究,对此进行分析探究是非常有价值的,如脱离了这一点就只能得出只要违法就是犯罪的荒谬结论。

加工贸易涉税走私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税收,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应当受到刑事制裁。在这里,如果Chơi Xì dách一日游构成走私,则必须证明Chơi Xì dách一日游的虚假出口是刑事制裁范围的“假出口”走私,该走私给国家造成了税收损失,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对照三个条件:


(一)

当事人保税货物已脱离海关监管了吗?根据对Chơi Xì dách一日游操作方式的叙述,在没有擅自销售的情况下,每一次Chơi Xì dách后,相对应的保税制成品才作出销售处理,或者在Chơi Xì dách的过程中,逐步销售,保税货物无论是原材料、还是制成品,都依然在海关监管之中,不因Chơi Xì dách一日游而脱离监管。

(二)

当事人实施了“假出口”的行为吗?当事人最初出口货物是保税制成品,用以Chơi Xì dách进出口的也是原保税制成品,只不过在Chơi Xì dách中,以同品种、同品质、同数量的原保税制成品进行了置换,这只具有的假之外表,仍然不符合“假出口”走私之表现形式,如多报少出,报了不出(如空柜),以次充好替换、顶替出口,用了假报关单等。

(三)

如(一)(二)所述,当事人并没有将所有的保税制成品实际出口,因而其具有出口假象,这个出口假象之结果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这是要重点分析评判的内容。对此问题,重点要比较Chơi Xì dách一日游与合法一日游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税收上是否具有差异。

合法一日游要求每次出口的货物必须是保税制成品,且由工厂一车一车运往出境,最后完成核销。而Chơi Xì dách一日游为了节省装运费且只是为了节约装运费成本,而省去了烦琐的一车一车运输,那么:Chơi Xì dách一日游违法了吗?以严格合法形式的一日游来对照,是违法了。在违法的情况下,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违法?这需要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在两种形式下,当事人向海关缴纳的进口税款是否相同,有无税差?

Chơi Xì dách一日游过程中,当事人向海关缴纳了进口税款;合法一日游过程中企业也缴纳了进口税款。经过反复推演,这两种情况下,在没有擅自销售的情形下,企业向海关缴纳的税款是相同的。这样的对比,不断地证实了,当事人并无偷逃国家税款的意图,其采取的Chơi Xì dách一日游形式没有偷逃税款,却为企业节省了成本。

这种对比是有意义的、恰当的、正确的对比,如果有人将Chơi Xì dách一日游与加工贸易内销进行对比,就不具有对比性,偏离了企业原意,也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窘境:Chơi Xì dách一日游交少了税款,是违法,但是万一它交多了呢(这不是不可能的)。关于对比的正当性,作者将另文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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